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对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三条【风险定义】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级、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五条【工作职责】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建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推动和监管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开展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风险辨识、分析、评级与控制
第七条【企业主体】 各类单位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评估、控制安全风险,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明确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风险管控责任制,明确所有层级和岗位的风险管控职责;
(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级、管控的标准、程序及方法等;
(三)全面排查辨识风险源,客观分析、辨识、评估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四)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
(五)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
(六)编制岗位风险管控手册;
(七)绘制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辨识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九条【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估计和预测,确定风险类别。可能性分析包括系统脆弱性、现有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严重性包括危险引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
各类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十条【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是将风险分析结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按照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风险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评级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管控】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级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风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要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二条【动态管控】 各类单位应当高度关注风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级别;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承包商进入作业;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分析状况的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三条【风险清单】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级及控制情况形成风险清单,做到“一险一档”。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管控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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